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2673号
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文小燕: 上诉人邹朝晖因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夌夌七电子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中山市亿禧照明有限公司、文小燕之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本院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2022)粤20民终267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 准许邹朝晖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该款邹朝晖已预交),由邹朝晖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二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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