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510号
李兆银: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立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吴少辉、温军周及原审第三人官文达、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立群返还购车款86000元;三、温军周、吴少辉对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510号
温军周、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立群与被上诉人吴少辉、你们及原审第三人官文达、李兆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立群返还购车款86000元;三、温军周、吴少辉对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2)粤20民终510号
官文达: 本院受理上诉人陈立群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吴少辉、温军周及原审第三人李兆银、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20民终510号民事判决。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1)粤2072民初33号民事判决;二、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陈立群返还购车款86000元;三、温军周、吴少辉对中山市万勋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陈立群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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