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6322号 陈永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与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3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1301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翀湛新能源汽车销售(上海)有限该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支付购车款1703347元;三、驳回大洋电机新能源(中山)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