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144号 严锦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与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1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88727元给宋孝中;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934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梁程龙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交通事故赔偿款31832.77元给宋孝中;四、驳回宋孝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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