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初54号 李胜: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生态环境局诉你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证据目录、证据交换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指引材料、廉政与作风评价卡、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1.判决被告承担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费用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87175元;2.判决被告承担委托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进行鉴定评估费人民币20万元;3.判决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45万元;4.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用人民币2万元;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合计人民币7571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九时在第十八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7月6日上午九时在第十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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