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5601号 广东永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州巨能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中山市万科水晶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深圳市百川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5601号民事判决书及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8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2781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和诉讼费负担部分;三、中山市万科水晶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广州巨能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346.8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裁定要点:驳回广州巨能联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对中山市万科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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