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6947号 褚俊: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中山分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6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二、撤销一审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三、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为:褚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民生银行中山分行赔偿律师费损失30000元;四、民生银行中山分行对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中山二路4号星汇湾5幢1304房【不动产证明编号:粤(2019)中山市不动产证明第0168586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按其抵押顺位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民生银行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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