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终3490-3502号 吴瑛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3490-3502号)、龙光工程建设有限公司(3490-3502号)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洋建设有限公司(3490-3502号)、叶常春(3490-3502号)、杨宜有(3490号)、潘正宽(3491号)、李容根(3492号)、孙晓虎(3493号)、叶兆华(3494号)、刘泽平(3495号)、李胜国(3496号)、邝相云(3497号)、孙永碧(3498号)、何全蓉(3499号)、何明孙(3500号)、何明富(3501号)、孙兴平(3502号)及你劳务合同纠纷13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490-350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本案按上诉人中山市润诚房地产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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