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民初2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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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李立与被告陈瑞英(220)、贺玲(221)、李贤秀(222)、李来招(223)、王兰蓉(224)、倪晓武(225)、劳茜菡(226)及你方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七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初220-2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李立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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