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756号 孙志航:
本院受理上诉人黄干辉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7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8830号民事判决;二、孙志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黄干辉借款本金371000元及逾期利息(自2018年12月1日起,以实欠数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止,自2020年8月20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为止);三、驳回黄干辉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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