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049号 郑金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谢军标与你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 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8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78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郑金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谢军标支付违约金30000元; 四、驳回谢军标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81元,减半收取480.5元(该款谢军标已预交),由谢军标负担20.5元,由郑金华负担4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谢军标;二审案件受理费591.1元(该款谢军标已预交),由谢军标负担31.1元,由郑金华负担560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谢军标。。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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