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1452号 中山市八圆八饭店南朗分店:
本院受理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八圆八饭店、周燕初、金昌学、郭志华以及原审被告中山市八圆八饭店南朗分店、陈伟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公司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山市八圆八饭店南朗分店、中山市八圆八饭店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6079.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2395.5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以14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以46079.5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556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周燕初、郭志华、陈伟耀、金昌学在中山市八圆八饭店南朗分店、中山市八圆八饭店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本案上述债务时,以其个人其他财产向中森公司予以清偿;四、驳回中山中森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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