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797号
张达洪、邓春丽:
本院受理上诉人曾宇与刘结南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7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准许曾宇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665元(上诉人曾宇已预交),减半收取6832.5元,由上诉人曾宇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