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行初13号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八小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五小组因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八小组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初13号行政裁定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五小组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五小组已预缴),本院予以退回。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