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346号
郑贤龙:
本院受理上诉人郑佳佳、郑忠于因与被上诉人陈忠、中山市大涌镇新公牛社辅料店、王炎炬、王小锋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3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586元(由郑佳佳、郑忠于预交),由郑佳佳、郑忠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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