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3795号 黄桂枝:
上诉人林建洋与被上诉人中山东凤珠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黄桂枝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3795号民事裁定书。判决要点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建洋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800元(林建洋已预交),减半收取为4900元,由上诉人林建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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