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行初17号 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八小组: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六小组诉被告中山市人民政府、第三人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及你政府行政裁决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初1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原告中山市三角镇高平村新洋第六小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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