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471号 梁文: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梁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47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9212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9)粤2071民初19212号民事判决第二、三、五项;三、梁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免租期租金17.78万元;四、梁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1月15日尚欠租金、占有使用费、设施费、水电费共193114.56元;五、驳回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42104元(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9490元),由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3537元,梁文承担38567元(梁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支付5953元,向一审法院补缴3261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319元(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已预交4081元),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承担6244元,梁文承担3075元。中山市供销企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2163元,梁文应向本院补缴案件受理费3075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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