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初145号 中山益华万果商贸有限公司、广东益华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程卓珍、周俊源、郑毓敏(TEE YEE MIN)与被告广东益华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南朗益华购物广场有限公司、中山益华购物广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及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初14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被告中山益华购物广场管理发展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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