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民终2366号 韩世酆: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民终2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20)粤2072民初717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对韩世酆名下位于中山市横栏镇景帝路2号尚水华庭1座1404房的处置价款在本案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5414.99元、诉讼保全费1892元,合计7306.99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已预交),由韩世酆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415元(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已预付),由被上诉人韩世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古镇支行)。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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