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执异37号 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张葳、庄胜东:
本院审理的申请执行人李立与被执行人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郭耀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复议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20执异3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中止执行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街道桥背村地段的惠阳国用(2013)第0101100号土地上“众望花园2期2组团”第29幢04号房的房产及其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 二、驳回异议人潘晶的其他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