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1)粤20行审复2号
范贵英:
本院受理复议申请人中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你不服不予执行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审复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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