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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7237号送达二审民事判决书公告


2021-04-13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20)粤20民终7237号


李海超、姚映霞: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与被上诉人刘挺坚、原审被告李海超、姚映霞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民终723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如下: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三、更变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李海超、姚映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刘挺坚支付2019年8月租金57960元及违约金(以5796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四、更变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民初297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李海超、姚映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七日内向刘挺坚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4月17日的房屋占有使用费175425.6元;五、驳回刘挺坚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8835元(刘挺坚已预交),由刘挺坚负担3835元;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李海超、姚映霞负担50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刘挺坚。二审案件受理费5247元(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已预交),由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负担3498元;由刘挺坚负担1749元,并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中山火炬开发区远盈汽车维修服务中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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