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20行终387号
谌小英:
本院受理上诉人金晖(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第三人谌小英责令限期缴存住房公积金行政决定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采用邮寄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行终387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要点:一、准许上诉人金晖(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准许上诉人金晖(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三、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20)粤2071行初1745号行政判决。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均由上诉人金晖(中山)金属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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