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8)粤20民初15号 李庆强、原彩萍、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 本院受理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庆强、原彩萍、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解除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项目融资借款合同》[编号:兴银粤授借字(中山)第201610100001号]以及《借款展期合同》[编号:兴银粤授借字(中山)第201710110001号],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二、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展期合同》项下借款本金152093600元及利息、复利、罚息[利息:截至2018年4月17日为5924605.91元,从2018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8日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利息利率计算;复利:截至2018年4月17日为130925.41元,从2018年4月1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日,以实欠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罚息:从2018年4月28日至实际清偿之日,以实欠全部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的罚息利率计算];三、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因实现本案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51万元;四、上述债权在最高本金数额16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详见附件1和2)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对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李庆强提供抵押的位于中山市沙溪镇新濠南路250号之一的房地产[证号:中府国用(2014)第易2408180号、粤房地权证中府字第0214112881号]的房地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对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处分上述抵押物后仍不能清偿的部分,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在最高本金额165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实现债权费用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驳回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509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中山市万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沙溪镇汇隆红登隆古典家具店、中山市泰德丰五金有限公司、中山市柏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庆强、原彩萍、余庆培、叶伟湘、林洁娴、刘建钊、李庆伟、陈玉晶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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