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6)粤20民初14号 惠州众望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芳诉被告李立、惠州市光大置业有限公司、光耀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深圳市光耀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惠州市鑫来集团有限公司、惠州众望集团有限公司、杨镇古、郭赞楼、深圳市南方盈金投资有限公司、惠州众望光耀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郭耀名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为(2016)粤20民初14号】一审已结案,现李立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二、改判驳回林芳的起诉或诉讼请求;三、判令由林芳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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