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初45号 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陈清祝与被告郝春富、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民初45号民事判决。孙鹏龙不服,提出上诉。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径行改判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清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告 (2017)粤20民初45号 郝春富:
原告陈清祝与被告中山市极地阳光木业有限公司、孙鹏龙、陈风龙、中山市嘉利木地板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已作出(2017)粤20民初45号民事判决。孙鹏龙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20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将本案径行改判驳回起诉或发回重审;二、本案诉讼费用由陈清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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