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初91号 中山宏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慧、中山春之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陈钢鸣: 本院受理上诉人苏倩芝诉吴燕姬、欧波、史彩锦、凌文杰、中山市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梁一夫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初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确认苏倩芝对于欧波所享有的位于中山市东区东裕路31号首层梯间、2层3-13卡、3层3-14卡【房产证号:C5531028/C1345429/C1345428,土地证号:国(2007)易213157】的不动产三分之一份额中的二分之一份额;二、驳回原告苏倩芝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8887.76元(该款苏倩芝已预交),由原告苏倩芝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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