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138号 麦绍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林洪建、麦绍玲、林洪光、汪金梨、吴颂斌、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13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6)粤2071民初22903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对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享有欠款240万元及违约金1344000元的债权;三、林洪建、麦绍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公司、吴颂斌就上述第二项确定的债务向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林洪建、麦绍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公司、吴颂斌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四、驳回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7536元,由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林洪建、麦绍玲、林洪光、汪金梨、中山市川流物流有限公司、吴颂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711元,由中山市赛益针棉织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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