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6409号 岑健华: 本院受理上诉人刘晓霞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64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维持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变更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2019)粤2072民初4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原审被告岑健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被上诉人吴健成赔偿律师费损失12000元;四、驳回被上诉人吴健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972元(被上诉人吴健成已预交),由原审被告岑健华负担(原审被告岑健华支付上述款项时迳付给被上诉人吴健成,一审法院不另收退)。二审案件受理费3778元(上诉人刘晓霞已预交),由被上诉人吴健成负担(被上诉人吴健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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