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2670号 韩美珍: 本院受理上诉人仲克与被上诉人邹伟国、韩美珍,原审第三人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有家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26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8344号民事判决;二、邹伟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仲克支付违约金100000元;三、驳回仲克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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