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民初42号 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顺翔化工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中江高速公路项目管理处、被告广东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江门市交通投资有限公司、被告中铁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粤20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驳回原告广东顺翔化工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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