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9)粤20民终514号 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广东美味鲜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味鲜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北御豪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御豪公司)、东莞市御豪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司送达,现依法向你司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20民终51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判决:一、撤销一审判决;二、湖北御豪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标识及与美味鲜公司“厨邦酱油”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销毁库存涉案侵权商品;三、湖北御豪公司于七日内赔偿美味鲜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四、湖北御豪公司于七日内赔偿美味鲜公司合理费用13117.4元;五、你司对湖北御豪公司上述第三、四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六、驳回美味鲜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