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8)粤20民终7300号 黄耀乾、中山市港丰水产养殖有限公司、叶丽娟、黄卫国、黄彩云、陈凤生、黄雪姣、珠海华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敏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粤20民终73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要点:一、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民初17821号民事判决;二、确认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1期31幢203房属于上诉人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三、停止(2015)中一法执字第6183号案件中对位于广东省中山市坦洲镇环洲北路9号锦绣国际花城1期31幢203号房产的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1031元(上诉人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郑沛华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031元(上诉人中山市敏捷房地产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上诉人郑沛华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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