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行终204号
胡振伟:
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山市棕榈物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王振宇、卓育胜、蔡高伟、龚涛、黎嘉纳、廖学成、何仲开、黎爱娟、张凌、赵利、黄素菊、高坤玲、庚晶、梁浩辉、陈嘉敏、李玉林、郑凤铭、张俊豪、麦杏英、张君豪、梁加畹、关伟健、马丽明、招永康、陈坚锋、冼杏婵、罗丽珊、冯丽燕、潘凤娟、何惠燕、寇伟民、孙二伟、李提金、吴焕娣、肖惠琼、陈英杰、萧雅思、李俊、陈治均、范文权、邓冬睛、宋建斐、萧恒旺、勒海洋与你人力社保行政处理决定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一方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17年7月11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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