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毛庆玉: 本院受理3M公司(3M Company)诉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派员到你住所地送达,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0分、2017年5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第六法庭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徐红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劲东组成,由廖建锋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2017)粤20民初2号 毛庆玉: 本院受理的3M公司(3M Company)与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决定由徐红妮、马燕、谢劲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徐红妮担任;书记员由廖建锋担任,联系电话:0760-88883509。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邮政编码: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毛庆玉: 本院已受理3M公司(3M Company)诉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发送起诉状副本 份,并将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单位)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 份; 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附:《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十六号,邮编: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本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fy.gov.cn/;案件查询密码:954413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换证据通知书 (2017)粤20民初2号 毛庆玉: 本院受理你与3M公司(3M Company)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你,请你于2017年5月3日9时0分到本院第十三法庭,由法官主持与对方交换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均采用A4型纸),并可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反驳证据并交换新的证据,如不到庭交换证据,视为已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或开庭后,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你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如认为要变更诉讼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诉讼请求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诉求已固定。如确实不能举证,需由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开庭时或开庭后,你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可放弃或部份放弃诉讼请求)。 联系人:廖建锋 电话:0760-88883509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传 票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3M公司(3M Company)诉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与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派员到你住所地送达,因你下落不明,致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交换证据通知书、证据复印件。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本案定于2017年5月11日9时0分、2017年5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进行证据交换,于第六法庭在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合议庭由审判员徐红妮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谢劲东组成,由廖建锋担任书记员。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2017)粤20民初2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3M公司(3M Company)与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之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决定由徐红妮、马燕、谢劲东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由徐红妮担任;书记员由廖建锋担任,联系电话:0760-88883509。如果你(单位)认为该合议庭组成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出回避申请。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邮政编码: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应诉通知书 (2017)粤20民初2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已受理3M公司(3M Company)诉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毛庆玉你(单位)侵害商标权纠纷纠纷一案,现向你(单位)发送起诉状副本 份,并将有关诉讼事项通知如下: 一、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等规定的诉讼权利,同时必须遵守诉讼秩序,履行诉讼义务; 二、你(单位)应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为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 份; 三、当事人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诉讼的,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资格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需要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当提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授权委托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手续; 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裁判文书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违法犯罪、调解方式结案以及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以外,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附:《告知合议庭成员通知书》 本院地址:中山市东区兴中道十六号,邮编:528403 联系人:廖建锋;联系电话:0760-88883509 本院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sfy.gov.cn/;案件查询密码:954413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交换证据通知书 (2017)粤20民初2号 中山市三恩盟电器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你与3M公司(3M Company)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将有关的诉讼文书送达给你,请你于2017年5月3日9时0分到本院第十三法庭,由法官主持与对方交换证据(提交给法院的材料均采用A4型纸),并可根据对方提出的证据提出反驳证据并交换新的证据,如不到庭交换证据,视为已完成庭前证据交换。开庭时或开庭后,你方无正当理由,不得提出新的证据。 你方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固定。如认为要变更诉讼请求、撤销或部分撤销诉讼请求的,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诉求已固定。如确实不能举证,需由法院调查取证的,应在举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开庭时或开庭后,你方如无正当理由,不得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可放弃或部份放弃诉讼请求)。 联系人:廖建锋 电话:0760-88883509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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