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立案窗口办事程序
立案
立案窗口负责本院管辖范围内所有案件的立案。
一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当事人按本院要求递交起诉材料,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并给当事人出具回执,发送缴费通知书和诉讼风险告知书;
3、当事人根据缴费通知书的要求缴纳诉讼费,然后到立案窗口领取诉讼费专用发票。如交费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附理由和相关证据;
4、立案窗口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诉讼费专用发票或批准当事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后7日内,审查立案并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
5、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排定合议庭和主审法官、排定书记员、排定开庭时间和排定审判法庭),5个工作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给被告,同时送达开庭传票给原告。如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辨并递交答辩状的,立案庭将在收到答辨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答辨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6、立案庭在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的当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二审民事、行政案件立案程序:
1、本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经核实已经缴纳上诉费,案件材料齐全的,于收案后5个工作日内立案;
2、当事人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申请的,需经立案庭庭长审批,对减、免上诉费的申请还需提交院长审批。经审批同意缓交、减交、免交的,由立案庭发给《同意缓交、减交、免交通知书》;不同意的,立案庭将再次通知当事人交费;
3、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四排定”,立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除公告及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外)完成送达文书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一审刑事案件立案程序:
1、立案庭对公诉机关移送的起诉材料,经立案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立案并决定开庭审理时间。资料不齐全或不属本院管辖的,通知检察机关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日内补送或者退回检察机关;
2、决定立案的,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制作法律文书,并在开庭10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对于被告人未委托辩护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辩护人;
3、将开庭的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人民检察院,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的一并通知;
4、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
5、完成庭前准备工作后移送审判庭。
执行案件立案程序:
1、当事人按本院要求递交申请执行材料并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2、立案窗口接收材料并给当事人出具回执;
3、立案窗口收到当事人的申请执行材料后,对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的,在10日内将申请执行材料退回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在7日内立案并送达受理通知书给申请人;
4、立案庭在文书送达完毕的当日将材料移送本院执行局综合办。
收费
对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可持缴费通知书到立案窗口缴纳诉讼费,收费人员将依照规定核算诉讼费用,对已缴纳诉讼费的当场开具诉讼费专用发票。也可以通过银行转帐等方式将诉讼费汇入本院诉讼费专用帐户,待该笔费用到帐户后,凭缴费通知书和汇款凭证到我院立案窗口领取诉讼费专用发票。
查询和咨询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到立案窗口查询、咨询案件信息。查询前应填写并提交《查询登记表》,属于其他信息的可直接咨询。对于查询和咨询,窗口工作人员应及时处理,不得推托、搁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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