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行政诉讼指引
起诉指引
一、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人民币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其他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的普通民事案件;
本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2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纠纷案件以及垄断纠纷案件等特殊类型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本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管辖: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即破产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2.划分破产案件级别管辖以破产企业注册资金额为标准,注册资金人民币在500万元以下、属于各基层人民法院各自辖区范围内的案件,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及上述规定,由各基层人民法院分别管辖;注册资金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破产的,由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上述条款所称“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本院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中级法院一审的行政案件。
二、原告起诉应携带身份证件(自然人)或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本院立案窗口办理;如委托代理人代为诉讼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委托律师代理的,还应提供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及律师事务所指派函。
三、起诉应按本院诉讼文书格式要求提交起诉状(被告人数+法院四份)及证据复印件(被告人数+法院三份),证据应编排页码,填写证据目录并装订成册,另外按被告人数另行提交证据目录。
四、如果原告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或者是港澳台同胞和企业,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五、被告为自然人的,应提供其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由工商部门出具的其一个月以内的工商登记资料原件;被告为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的,应提供其机构代码和单位地址。
六、提供的证据或其他材料是外文的,应当到我国承认的具备翻译资格的机构进行翻译,并加盖翻译公司公章,同时提交该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七、本院立案庭收到原告起诉材料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发给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应在7日内交纳诉讼费,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并说明理由和提交相关证据。逾期不交或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申请未被批准,超过期限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八、本院立案庭在原告履行必需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并通知当事人;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进行“四排定”(即排定主审法官及其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开庭时间、审判法庭),5个工作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并同时送达应诉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被告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并递交答辩状的,本院立案庭将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给原告。在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完毕的当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立案工作时间:每个工作日早上8:3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
上诉指引
一、当事人不服本辖区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裁定,可以依法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上诉人必须在一审判决书或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内向原审法院递交上诉状。若确实来不及将上诉状交原审法院的,当事人可直接或采用邮寄方式向本院立案庭递交。
三、民事、行政案件的上诉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交费后, 持交费凭证到本院立案厅领取诉讼费专用发票,并将发票交原审法院。
四、上诉人如经济确有困难,可以在上诉费交纳期间内向原审法院提出缓交、减交、免交 上诉费的申请。申请书须附理由和相关证据,并注明联系电话和地址。若申请缓交、减交、免交上诉费未获批准而又未按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五、本院立案庭收到一审法院移送的上诉材料,经核实已经缴纳上诉费,案件材料齐全的,于收案后5日内立案,立案后3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四排定”,立案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制作文书、送达等庭前准备工作并将案卷材料移送审判庭。
六、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需改变开庭时间或地点的,应向本院相关审判庭提交书面申请。
诉讼文本
一、民事(或行政)起诉状
起诉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或行政)诉讼原告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或者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时,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依法裁判的书面请求。
文书格式
民事(或行政)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
原告:(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被告:(参照原告的写法)。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二、反诉状
反诉状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民事案件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以抵销或吞并对方诉讼请求为目的,向同一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有牵连的新的诉讼请求时使用的文书。
其格式请参照起诉状
三、上诉状
上诉状是民事(或行政)案件当事人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不服,按照法定的程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格式
上诉状
上诉人:(参照起诉状的写法)
被上诉人:(参照起诉状的写法)
上诉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字第 号的一审民事(或行政)判决或裁定,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裁判、全部改变原裁判还是部分改变原裁判。)
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3、适用实体法不当;4、违反了法定程序。)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四、答辩状
答辩状,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民事(或行政)诉讼中的被告(或被上诉人),收到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状(或上诉状)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内,针对原告(或上诉人)在诉状中提出的事实、理由及诉讼请求,进行回答和辩驳时使用的文书。
文书格式
答 辩 状
答辩人:(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住所地、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
委托代理人:(若没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住所地)。
答辩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联系电话)。
单位的工商登记核准号、企业性质、经营范围、方式、开户银行、帐号。
委托代理人:(若有工作单位,应写明其姓名和工作单位)。
委托代理人:(若是律师,应写明其姓名和所属的律师事务所)。
答辩人因 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不持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持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的异议:
(二)关于诉讼请求之一的异议:
1、对请求理由的异议:
2、对提供的证据的异议:
3、对请求依据的异议:
(三)关于诉讼请求之二的异议:
答辩人的其他答辩意见:(非直接针对起诉状的答辩部分)
答辩人的请求: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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