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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出台诈骗刑事案司解 量刑标准提至3千元


2011-04-07 来源:外网综合   【收藏本文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运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这个《解释》将于明天正式实施。

《解释》明确了诈骗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将最低入罪门槛由原来的二千元提高为三千元,同时规定诈骗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数额较大,诈骗三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解释》明确了五种可以予以从严惩处的诈骗犯罪的具体情形:包括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以赈灾名义、赈灾募捐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务的;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这些情形将被从严惩处。

近年来,电信诈骗犯罪活动日趋猖獗,对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2009年,仅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5个省市的群众因电信诈骗造成的损失就高达10多亿元。这些诈骗信息、诈骗电话的内容主要涉及中奖、购车退税、电话欠费、信用卡消费、灾区募捐、网络购物、股票走势预测、彩票中奖、冒充熟人、绑架勒索等等。对此,《解释》明确,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但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或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情形的,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此外,考虑到亲情关系,《解释》指出,诈骗近亲属的财物,近亲属谅解的,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诈骗近亲属的财物,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具体处理也应酌情从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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