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简介 图片新闻 法官说法 调研天地 信息公开 审判执行动态 裁判文书 法院公告 民意沟通 法院文化 网上视频  
文章 来源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法速递 >> 正文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满3个月


2013-04-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3-04-03 第 6652 期 A6版   【收藏本文
3月25日,张志添的妻子安华在市第一法院和房东签署了调解协议,赔偿对方2.3万元。

  昨日下午,因故意伤害他人被判刑罚的安徽人张志添走出了市看守所的大门,回到三乡的出租屋中和妻子团聚。去年11 月29日,他在出租屋酒后吵闹,把前来制止的房东推下楼梯致其轻伤。得益于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确立的刑事和解程序,在市第一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张志添与受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对方2.3万元。法院从轻处罚量刑,可能被判有期徒刑的他最终获得缓刑。
  记者从市第一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刑一庭自 2012年至今共受理了199 件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和解99件,多为涉及交通肇事、故意伤害、危险驾驶等轻微刑事案件。市中级法院在近三年来,通过先民后刑的审判方式,帮助受害人获得赔偿近966 万余元。在这些数据面前,不免有人存在质疑:刑事和解是不是等于“花钱买刑”?什么样的案件符合刑事和解的条件?目前刑事和解在实践中,还面临着哪些难题?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案例》》》
■工友不陪酒遭砍伤,主管赔偿获谅解被判缓刑
  3月14日,湖南人杨仙路收到了市第
  一法院的判决书: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1
  年3个月,缓刑2年。当天,他收拾好自己
  的物品,走出了市看守所的大门,返回沙溪的出租屋。对于去年4月17日发生的一幕,他仍记忆犹新。
  杨仙路是沙溪镇一在建小区的工地小主管,去年4月17日凌晨,他在宿舍里吃宵夜喝酒。当时,工友何运强从外面吃完宵夜回来,杨仙路就叫他一起喝酒,但遭到婉拒。喝红了脸的杨仙路认为何运强硬是不给他面子,于是双方开始争吵推搡。争吵期间,杨仙路随手拿起宿舍的一把刀砍向何运强,将其左脸和右上肢砍伤。另外两名工友过来劝架,杨仙路依然不罢休,拿着刀胡乱挥舞,又把两人的手划伤。第二天,杨仙路在工地里被警方抓获。后经法医鉴定,何运强的伤势达到轻伤,杨仙路4月29日被批准逮捕。
  今年1月5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何运强和另外两名工友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杨仙路赔偿13万余元。经市第一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和解,杨仙路的家属除了已支付3人的医疗费外,再赔偿3人共计5.5万元。随后,何运强等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对杨仙路给予了谅解。
■因小纠纷砍断店主手掌,赔偿30万元后仍获刑4年
  中山人欧汉和同样是被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诉讼,赔偿30万元给受害人并达成和解后,他仍被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三年前,他在东区银湾东路走过一家快餐店门口时,被快餐店门前的电线绊倒。欧汉和与店主发生矛盾,店主宋某打了他一拳后双方被劝开。
  宋某本以为只是一场口舌之争,没想到欧汉和离开一会后,拿着一把砍刀重返士多店。见到宋某后,欧汉和挥刀就砍,宋某抬手阻挡,左手手掌被当场砍断。欧汉和随后逃离现场,经法医鉴定,宋某伤情属重伤。
  逃亡一年半后,欧汉和在湖南落网。在此期间,欧汉和的家属仅赔偿了宋某2万元。去年,市第一法院开庭审理该案,受害人宋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欧汉和赔偿63万余元。经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欧汉和赔偿宋某30万元,支付了13万元赔偿款后,剩余17万由欧汉和刑满释放后每月支付1200元直至还清。
  欧汉和持械致人重伤,虽获得了被害人宋某的谅解,法院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但未适用缓刑,最终还是判处了4年有期徒刑。释疑》》》
■刑事和解并非“花钱买刑”,双方自愿是前提
  在《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人误将“当事人和解”和“花钱买刑”画上了等号。对此,市第一法院刑一庭庭长胡佑亮解释说,刑事和解是有前提的。根据新修订《刑事诉讼法》,首先,并非所有的案件都可以适用刑事和解,只有因民间纠纷引发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轻微刑事案件或部分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进行刑事和解;其次,只有当被告人真诚悔罪,并且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才符合当事人和解的前提条件。因此,当事人和解的重点不在于 “花钱”,而关键在于当事人双方“自愿”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当事人和解虽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有一定关系,但并非完全取决于当事人的经济实力。如果被告人并不悔罪,或者被告人悔罪,也愿意赔偿损失,但未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不同意和解,都是不能进行和解的。如果被告人经济实力虽差不能作出赔偿,但只要真诚悔罪,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进行和解。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为“刑事和解”安装了笼子,其一,规定了可以适用“刑事和解”的范围,诸如“因民间纠纷引起,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才可以适用“和解”;其二,规定了“刑事和解”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不起诉,法院可以从宽判处,让对真心悔改的罪犯从轻处罚师出有名。
■法官避免做“和事佬”需把握好度
  对于刑事和解写入《刑事诉讼法》,法律界也有不同的声音。有律师认为,“刑事和解”有两大功效特别为法官所热衷,一是能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二是能促进社会和谐,化解矛盾,避免当事人缠诉、上访。法官会不会为了避免上访,充当“和事佬”,对一些恶性案件或者一些主观恶性较大的被告人也适用和解?
  胡佑亮表示,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很大,赔偿能力迥异,如何把握好赔偿和从宽处罚之间的度,也是第一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审慎把握的重点。
  在刑事和解过程中,法院会注意个案之间相对均衡,在相同类似情况下,尽可能量刑均衡,并不一味赔得少就判得重。”法院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情况,他是否尽最大努力来弥补被害人的损失、是否真正悔罪认罪等因素。
  胡佑亮强调,刑事和解只是对被害人精神和经济损失的一种补偿,是为了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是量刑的参考因素之一,法院在具体案件的量刑时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态度、被害人意见等诸多因素。
解读》》》
■轻微刑案采取和解,有助弥补损失化解怨恨
  从事刑事审判工作多年的法官陈炳红认为,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而言,伤害事实已造成,比起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如何解决治疗费用、弥补损失以及日后生活顾虑,显得更为迫切和重要。法院对一些轻微的故意犯罪案件和过失犯罪案件实行刑事和解,通过加害人的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尽量弥补受害人的损失,有助于缓和被害人和加害人之间的紧张对立情绪,从而逐渐消除怨恨,化解社会矛盾。
  “刑罚的功能应不仅是打击犯罪,还应要预防犯罪。对一些积极赔偿的轻微刑事犯罪被告人,通过减轻处罚甚至判处缓刑等宽大处理,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可减少被告人对社会的仇恨心理,也有利于其尽早回归社会重新开始正常生活。”陈炳红介绍说,除了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外,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也可以针对一些轻微刑案在公安阶段和检察阶段进行调解,可以在最短时间里为受害人争取赔偿。
  对于刑事和解带来的帮助,张志添的妻子安华深有体会。“他当时只是喝醉了酒,一时冲动把房东推下楼,他事后也很后悔。”安华说,张志添患有严重痔疮,甚至造成了贫血。夫妻俩在三乡打工,老家还有两个上学的孩子。“借钱都要赔,只要人出来了就好,让他早点回来一起挣钱养家。”声音》》》
■可探索完善刑事和解回访工作
  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黄坤冰律师认为,法律明确规定“刑事和解”是一件好事。以前司法实践中,刑事和解也存在,但由于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往往会顶着“花钱买刑”的骂名,而在实践中也确实因为法律不规范,导致重罪案件和解、无原则和解,或者花钱就和解的现象。
  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院长、副教授蒋先进认为,对于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定期开展刑事和解回访工作。回访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是否满意、矛盾是否得到有效化解、协议履行情况、有无反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事后悔改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明原因,研究处理措施。他还建议,对于适用刑事和解而从宽处理的罪犯,法官也应当在判处轻刑、缓刑同时责令罪犯进行社区矫正、禁止进入特定场所和接触特定的人等,检察机关在作出不起诉的同时,也可以附带相应的条件,不让罪犯花钱、道歉了事,而是在今后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不敢再伤害被害人。对于一些主观恶意小的被告人,社区、单位或家庭,还应适当从心理上进行干预,帮助其回归社会。
数据》》》
■先民后刑 三年来f中级法院助被害人获赔近千万
  据市中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山中院在审理部分刑案附带民诉部分时,积极探索先民后刑,通过积极调解,促使被告人在民诉部分自愿足额支付赔款。2010年,中山中院办理的刑事案件受害人拿到被告人方的赔偿款152 万元,2011年292 万元,2012年522 万元,而2012年共申请发放司法救助金79万元,救助困难群众46批103人 (其中救助刑事案件受害人26批35人共30万元)。
  
  (稿件涉及双方当事人均系化名)
 
文/ 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刘香霞吴振华 图/记者赵学民  打印】【关闭

最新图文
张海波在中山江门法院调研时强调:
将“父母课堂”搬到镇街村居!中山
家事解纷,这堂课有意义!
中山法院破产资产处置和重整投融资
最新要闻
·委托他人买股票血本无归
·产后患抑郁症酿惨案年轻妈妈溺死亲
·利用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4000
·女出纳侵占300余万炒金获刑
·轿车逆行撞的士驾驶人肇事逃逸
·顾客洗桑拿被盗22万余元财物
·男子不愿入传销组织被体罚致死
·保安厂内锤砸前妻后自杀
·抢劫遭抵抗杀死前雇主一“90后”
·热心救人者竟是肇事者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东区兴中道16号  邮编:528403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 :0760-88868294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值班室 :0760-88880600

主办单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设计制作及技术支持:中山网  粤ICP备11053359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8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