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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拟取消9个死刑罪名


2014-10-28 来源:中山日报 2014-10-28 第 7225 期 A8版   【收藏本文

  漫画/蔡文强

  本报综合报道 全国人大常委会27日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此次刑法修改的重点之一是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草案拟对集资诈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
  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中国先后通过一个决定和八个修正案,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此次刑法修改拟取消的9个死刑罪名分别是: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取消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盗窃罪等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使中国的死刑罪名减至55个。下一步,如若刑法修正案(九)获得通过,中国的死刑罪名将降至46个。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说,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以来,中国社会治安形势总体稳定可控,一些严重犯罪稳中有降。实践表明,取消13个罪名的死刑,没有对社会治安形势形成负面影响。这次准备取消死刑的9个罪名,在实践中较少适用死刑,取消后最高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对相关犯罪在取消死刑后通过加强执法,该严厉惩处的依法严厉惩处,可以做到整体惩处力度不减,以确保社会治安整体形势稳定。
  李适时表示,上述犯罪取消死刑后,如出现情节特别恶劣,符合数罪并罚或者其他有关犯罪规定的,还可以依法判处更重的刑罚。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还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现行刑法第五十条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上述规定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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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适用死刑的46个罪名
  ◆危害国家安全罪(7个):1.背叛国家罪;2.分裂国家罪;3.武装叛乱、暴乱罪;4.投敌叛变罪;5.间谍罪;6.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罪;7.资敌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14个):8.放火罪;9.决水罪;10、爆炸罪;11.投毒罪;12.投放危险物质罪;1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4.破坏电力设备罪;15.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6.劫持航空器罪;17.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8.非法买卖、运输核材料罪;19.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20.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21.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危险物质罪;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2个)22.生产、销售假药罪;23.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5个):24.故意杀人罪;25.故意伤害罪;26.强奸罪;27.绑架罪;28.拐卖妇女、儿童罪;
  ◆侵犯财产罪(1个):29.抢劫罪;
  ◆妨害司法罪(2个):30.暴动越狱罪;31.聚众持械劫狱罪;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1个):32.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2个):33.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34.提供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
  ◆贪污贿赂罪(2个):35.贪污罪36.受贿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10个):37.战时违抗命令罪;38.隐瞒、谎报军情罪;39.拒传、假传军令罪;40.投降罪;41.战时临阵脱逃罪;42.驾驶航空器、舰船叛逃罪;43、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秘密罪;44、盗窃、抢夺武器装备或者军用物资罪;45、非法出卖、转让军队武器装备罪;46、战时在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罪。

相关新闻
贪污数额特别巨大仍要判死
我国拟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本报综合报道 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审议刑法修正案 (九)草案,拟再次修改刑法,修改重点之一是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
  首先,草案修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现行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规定了具体数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李适时在就草案作说明时说,这样规定是198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当时惩治贪污贿赂犯罪的实际需要和司法机关的要求作出的。从实践情况看,数额规定过死,有时难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到罪刑相适应,量刑不统一。
  因此,草案删去对贪污受贿犯罪规定的具体数额,原则规定数额较大或者情节较重、数额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情节特别严重三种情况,相应规定三档刑罚,并对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保留适用死刑。
  其次,草案从两方面加大对行贿犯罪的处罚力度,即:完善行贿犯罪财产刑规定、进一步严格对行贿罪从宽处罚的条件。如草案将“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修改为“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检举揭发行为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免除处罚。”
  另外,草案还完善了预防性措施的规定,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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