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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人代付钱后不肯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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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5-30 来源:中山商报 2009-05-30 第 1376 期 A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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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报讯 委托别人进行基因检测,并请人代付钱后,认为自己受骗,于是一拖数年不还。原告将其告上法庭,法院认为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抗辩理由不成立,判其立即还钱。 2006年4月,阿轩通过朋友了解了一种新型的基因检测业务,于是委托阿新为他、其弟弟和工人,向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申请进行基因检测。当时,要求阿新先垫付三人的检测费,共8040元。检测后,三人拿到了检测报告和收费发票,但此后,阿新多次追讨均未成功。无奈下,只好将阿轩告上法庭。 阿轩辩称,该检测报告存在很多问题,且收费高于同类标准,感觉自己上当了。后来他曾答应拿自己店中的饮水机来充抵欠款,但对方不答应。原告行为具有欺骗性,请求法院驳回诉讼请求。 第二人民法院受理后,将其定性为债权纠纷。被告阿轩拖欠8040元,有《欠据》为凭,法院予以确认。阿轩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不会不知道立下《欠据》的法律后果。另外,阿轩认为该基因检测结果不科学,以此为理由不支付检测费,法院认为,检测单位是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而不是原告阿新,若被告认为检测结果不正确,可向上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因此,法院判令阿轩立即偿还8040元给阿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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