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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诉离婚妻子索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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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6-17 来源:中山日报 2009-06-17 第 5266 期 B3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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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给我一百万元,不用你告,我也会离婚,如果不给一百万,我永远都不会离。"昨天上午,市中级法院对此起普通夫妻离婚,索要天价"分手费"上诉案,作出终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天价"分手费"因没有法律依据,没有得到法院支持。
■因为打赌,男子与人“闪婚” 1991年2月24日,未满16周岁的小黄与比自己大5岁的阿昌奉子成婚。两人的婚姻可以称得上“闪婚”,阿昌说,他和小黄均是广东阳东县人,两人是在1990年春节后相识,当时他是中山一建筑队的带班,而小黄在这个建筑队的另一个班做杂工。因看到小黄很少和人说话,阿昌便和人打赌,说一周“搞定”她,果然,不到一周两人就确定了关系。 婚后不足6个月,小黄就诞下一子。两年后,随着第二个儿子的出生,两人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打闹。 ■夫妻常打闹以致分居五年 阿昌称,早在1998年,他对婚姻就心灰意冷。2004年,他接到一个医院办公楼的工程,女方经常在工地骂人,致使工程无法做下去,阿昌忍无可忍便从家里搬出来,从此两人分居。 但小黄认为,感情破裂的恶果是阿昌一手造成的。2000年,阿昌因染赌博恶习,将承包工程款输光,以致员工上门追债。2004年,阿昌再次承包工程期间,与一莫姓女子同居,自己知道后报警处理,阿昌因此怀恨在心,从此整天在外花天酒地,不照顾家庭。 2004年11月,阿昌到老家阳东县法院起诉离婚,因两人经常居住地在中山,法院以不具有管辖权驳回了阿昌的离婚起诉。直到2008年9月19日,阿昌向原中山市人民法院起诉,认为双方没有感情基础,分居四年,感情已经完全破裂,要求判决离婚,大儿子归他抚养,二儿子归小黄抚养,婚后财产平均分割。 ■女方索百万“分手费”未获支持 小黄和阿昌两人的财产,主要是位于石岐区的一处房产以及2006年家中购置的一部中华牌小汽车,两项财产的购置价总和为27万元。在法院审理过程中,两个儿子都表示愿意跟着妈妈生活,阿昌表示,除了“那辆破车,家中什么东西都不要了,而且还支付抚养费。”但不依不饶的小黄表示,阿昌以前未按时给家用,要求他一次性支付100万元,否则就不同意离婚。此案上诉至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昨日,二审终审宣判,法院认为,小黄夫妇感情确系破裂,准予双方离婚;夫妻共同财产中华牌汽车归阿昌所有,商品房及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归小黄所有。但小黄提出的100万元费用没有依据,不予支持,阿昌每月必须支付两个儿子每人每月800元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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