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猥亵儿童案多为熟人作案,法官呼吁各方努力——


2015-05-20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5-20 第 7429 期 A7版   【收藏本文

  伯伯接9岁的侄女放学时伺机猥亵;7 岁女童在培训中心写作业遭培训中心员工猥亵……记者昨日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该院近年来审结的猥亵儿童案呈上升趋势。法官提醒,猥亵儿童案给孩子心灵造成的创伤恐比想象中要严重。如何斩断伸向孩子的“咸猪手”,需社会各方共同努力。
  ■案例:伯伯接侄女放学伺机猥亵
  今年3月13日,40岁的四川人邹某文被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邹某文猥亵的对象并不是陌生人,正是自己的亲戚——年仅9岁的小凤。
  小凤的母亲阿芸说,邹某文是其丈夫阿军的过继妹妹阿英的亲哥哥。夫妇俩工作忙时,阿军就委托邹某文去接小凤放学,而邹某文的儿子与其女儿在同一学校读书。“2015年1月16日下午6时许,我下班回到家,小凤对我说邹某文接她放学后,在回家路上用手抚摸她的阴部,我听后立即报警。”阿芸说,事后,他们带小凤到附近医院检查,院方证明书上记录,小凤的处女膜完整。
  被害人小凤说,邹某文事后还要求小凤不能把这件事告诉其他人。小凤还称,邹某文在2014年也有一次同样行为,具体时间不记得了。对此,邹某文在法庭上予以否认。他的辩护律师认为,2014年的那宗指控没有其他证据,本着“疑罪从无”原则,应不予认定。
  市第一法院认为,邹某文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应当知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但邹某文利用驾驶电动车接送小凤放学之机,采取淫秽的手段猥亵被害人,显然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的情形。
  2015年4月底,市第一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宣判,认定邹某文的行为构成猥亵儿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3个月。
  ■数据:超八成受害人为外来人员子女
  小凤的案例并非个案,记者从市第一法院了解到,猥亵儿童案在近年来呈上升趋势。
  2012年,该院审结猥亵儿童案3件3人,2013年为5件5人。但到了2014年增至14件14人,比前两年审结的总和还多近一半。
  该院2015年1至5月,已审结1宗(邹某文猥亵儿童案),还有2宗正在审理。由于涉及未成年人,此类案件都不公开开庭审理。
  在该院近三年审结的23 宗相关案件中,年龄最大的被告人79岁,最小的18岁。其中,60岁以上的被告人有4名;20岁区间的被告人有6名,其余被告人年龄段分布在30岁至57岁之间。
  被侵害的儿童中,最大的是13岁,最小年仅4岁。其中,10岁以上的有3名,6岁以下的有3名,其余均是6至9岁的儿童。从地域分布来看,23名受害人2名是中山本地人,其余均是外来人员子女,占比近九成。
  ■分析:猥亵儿童近半为熟人作案
  据市第一法院陈炳红法官介绍,猥亵儿童罪时常发生在熟人之间。该院近三年审结的案件中,有3名被告人与被害人家长是朋友关系,还有一名是学校老师、一名培训中心老师,还有培训机构的职工、装修工人,甚至是小区的保安都将“咸猪手”伸向了孩子。
  1995年出生的福建人杨某龙是三乡镇某培训中心的员工,他在2014年6月18日被检察机关以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2014年4月10日下午6时许,杨某龙在任职的教育培训中心内,见7岁的小红独自一人在教室内做作业,遂上前用手摸小红私处,后逃离现场。
  2014年4月14日下午5时许,警方接小红家属报案后在该教育培训中心内将杨某龙抓获归案。2014年7月1日,杨某龙向小红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法院结合杨某龙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获得谅解等情节,对他作出有期徒刑1年半,缓刑2年的判罚。
  1992年出生的广西人黎某义是火炬开发区某小区楼盘的保安。2014年4月7日下午4时许,黎某义小区巡逻时将6岁的小文带至小区楼梯间,后脱掉小文的裤子进行猥亵,导致小文轻微伤。当晚11时许,黎某义被警方抓获归案。
  市第一法院认为,黎某义以满足其性欲为目的,对儿童实施性交以外的猥亵行为,他的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依法应予从重惩处。法院结合案情,于2014年8月对黎某义判刑1年半。

  法官提醒
  家长"性保护教育"勿缺位
  "通过以上案件,我们不难发现,猥亵儿童案不仅作案场所越来越日常化,未成年被性侵案多发生在上下学途中、培训机构甚至是小区等场所。他们大多利用儿童年幼,缺乏辨别力与戒备心,趁其独自在家或到自己家中玩耍,家长疏于照料时,实施猥亵行为。而且,受害者也有低龄化的趋势。"
  陈炳红法官提醒家长朋友,猥亵儿童罪时常发生在熟人之间。一定要提醒孩子树立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女孩子,要教授给孩子相关方面的知识。在孩子回家后,要及时留意孩子的情绪。
  "如果孩子出现不高兴或其他异常情绪,家长要引起重视,及时询问孩子出现了什么情况。要注重和孩子的沟通交流,这样如果孩子受到伤害,可以早发现,惩罚犯罪分子,减轻对孩子的伤害。"陈法官说,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也应加大儿童性保护教育的力度。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陈法官建议社会各界应做好相关普法宣传工作。在各类普法活动中,加大猥亵儿童罪的宣传力度,提高公民对猥亵儿童行为的法律认识,发挥规范导向作用。增强儿童自我保护意识。同时,应当发挥司法导向作用,对于该类行为,应当严格按照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犯罪分子予以坚决打击。
 
文/本报记者张房耿通讯员王艳图/美堂 (文中受害人及其亲属均为化名)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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