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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校服行贿16人77万多元被告人二审被判刑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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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30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6-30 第 3569 期 A06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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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得到业务关照,从事校服生意的谭素英(化名),从1994年到2013年,向多个镇区教办和学校的工作人员共计16人行贿77万多元。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谭素英有期徒刑5年6个月。 案情:为拉校服生意先后行贿16人 谭素英在石岐区开了一家服装行,她看准了校服生意有利可赚,于是开始做校服生意。据法院查明,从1994年至2000年、2002年至2013年,谭素英在经营校服生意过程中,违背公平、公正原则,为谋取长期供应镇区学校校服的竞争优势,先后多次向镇(区)教育办公室及学校负责人共16人送去校服回扣款、节日红包共计77.49万元。 其中,行贿数目较多的是原沙溪镇教办主任刘某(一审因贪污罪和受贿罪获刑13年),谭素英多次向刘某贿送校服回扣款及代为转交给校长的中秋、春节红包共计33万元。 此外,谭素英还先后向沙溪镇、火炬区、三乡镇等镇区部分学校相关负责人行贿,行贿数额不等,少至3000元,多至11万多元。 2014年3月31日,谭素英被抓获,主动交代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庭审:被告人认为是单位行贿罪未被采纳 原审认定,被告人谭素英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又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各种名义的回扣,以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6个月。 谭素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其中有两处辩护意见:一是谭素英送钱给他人,应是单位行贿罪而非个人行贿。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谭素英所在的恒顺(化名)公司实际上是陈先生出资成立的公司,谭素英并非在公司任职或领工资,只是方便其在中山做生意,她只是长期和恒顺合作,并利用该公司名义与客户签合同。她向他人行贿并不需经过陈先生同意,经营校服生意也自负盈亏,因此,法院对谭素英所称的构成单位行贿罪不予采纳。 其次,谭素英提出,部分行贿行为发生的时间是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颁布实施以前,因此,原审认定这些行贿适用该司法解释不当,因予以减免对应的金额25.7万元。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的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原审判决据此认定行贿犯罪的数额并无不当。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谭素英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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