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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满判决多次到法院滞留哭闹六旬妇干扰办公秩序被拘5天


2015-07-01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7-01 第 3570 期 A07版   【收藏本文
  商报讯 儿子有婚外情,抓奸后被当场砍死。受害人母亲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提起上诉被驳回,多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市中院”)滞留、哭闹、拦截工作人员等。6月29日下午,当她再次横卧市中院大堂哭闹时,市中院首次对闹访人员作出拘留5日的决定。
现场:六旬妇横卧法院大堂哭闹
  被拘留的老妇人张某今年63岁,四川人。她是一宗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害人的母亲。据市中院通报,6月29日下午2:30开始,张某再次来到该院,横卧在二楼大堂电梯入口处哭闹,两手拦着电梯口不让大家进出,至下班时仍滞留在此,不肯离开电梯口。
  干警多次劝阻仍无果,由于其已严重干扰了法院办公秩序,市中院依法对张某拘留5日。
  市中院称,这是该院首次对这类缠访闹访者实施拘留。
缘由:不满儿子被人抓奸砍死获赔3.7万多
  据市中院通报,张某的儿子刘某与一已婚女子有婚外情,后被该女子的丈夫李某凌晨抓奸时当场砍死。
  市中院一审判决主犯李某无期徒刑,从犯许某有期徒刑3年,两名被告人共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张某、刘某之妻及3个子女等五人丧葬费、交通费等共计37673元。
  张某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不服,提起上诉。2014年12月15日,省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
  张某的上诉被驳回后,先后多次到市中院缠访、闹访。而每次张某来法院都拒绝和他人交流,市中院尝试与其家人电话联系,但他们知道是法院的电话后直接挂断。
  据介绍,张某一审中提出的要求是给予50万元以上的赔偿,并解决其本人及死者3个子女的工作问题。而被告人家属放在法院的3万多元赔偿款,张某一直不肯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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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中一种情形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包括在人民法院哄闹、滞留,不听从司法工作人员劝阻的。
 
记者李玮玮通讯员李志金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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