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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未果捅死他人


2015-08-03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03 第 7504 期 A5版   【收藏本文
  本报讯 手头拮据“借”钱未果,40岁的江西人胡小军一气之下将他人捅伤致死。今年1月30日,胡小军被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记者昨日从市中级法院了解到,被告人胡小军一审被判无期徒刑。
  2014年10月13日晚上10时许,胡小军在沙溪镇康乐中路58号一无名士多店内,与张某因琐事发生矛盾,胡小军遂回到出租屋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返回现场找到张某,两人继而相互推打。在推打过程中,胡小军持水果刀捅刺张某背部一刀后逃离现场,并将水果刀丢弃在附近一小学围墙内。
  张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4年10月17日,胡小军在横栏镇落网。胡小军落网后供述了他持刀行凶的原因。“当晚我路过士多店时,看到张某在里面打麻将。我当时没有钱花了,想到张某曾找我拿过钱,于是我就想找他要点钱。我走过去让他出来一下,他说要打麻将没有出来。”
  胡小军说,他在张某身后站了几分钟,后来回出租屋拿了一把水果刀再次回到士多店。“我再次让他跟我出来一下,他站起来问我有什么事,并和我对视了一会,我就用左手打了他,他拿起凳子推我,旁边的人马上过来劝架。”胡小军被人抱着往后退时,别在腰间的水果刀掉了出来,他就捡起水果刀冲过去朝张某刺了一刀,然后逃走了。
  胡小军今年1月被提起公诉后,其辩护律师认为张某欠胡小军的钱不还,对案件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市中级法院认为,胡小军供述案发前张某曾经敲诈过他的钱财,他是想要回被敲诈的钱,所以才导致案件的发生。但这一情况只有胡小军本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印证,法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张某有过错。
  近日,市中级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胡小军判处无期徒刑,并赔偿张某的家属3万余元。
 
记者 张房耿 通讯员 谢欣然  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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