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勾结社会人员注册空壳种植场里应外合骗取农补资金24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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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1 来源:中山商报 2015-08-11 第 3611 期 A04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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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日获悉,近日,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原主任黄凤清等人勾结社会人员套取国家农补资金案二审宣判,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黄凤清等人通过虚构种植场,勾结社会人员,套取国家农业补助资金达245万多元,构成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其中,黄凤清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6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农业干部勾结社会人员套取农业补助 2008年年底,大涌南文社区的600亩农田租期到期后,南文社区按镇政府要求,将农田改造成水稻粮食基地。承租人余旭尧想承租,但不想种植水稻。 时任大涌镇农业服务中心主任黄凤清明确告诉他,该地必须种植水稻,但可以帮助其争取更多种粮直补及相关补贴。 最终,余旭尧以每亩630元的价格租下,又以每亩400元的价格租给水稻种植户梁某。双方约定,水稻种植的一切投资由梁某负责,需自负盈亏,但承包期间,上级所有下拨的政策补助归余旭尧。 梁某对农业政策不熟,能够以每亩400元的价格租到地,他已觉得相当优惠,也就答应了。 注册空壳种植场套取农补资金245万多 为争取更多的财政补助资金,黄凤清建议余旭尧,用这600亩农田注册成立“宝丰种植场”,以此承接上级各种补贴。也就是说,“宝丰种植场”是一个空壳,没有任何实际经营业务。 黄凤清安排农业服务中心办事员罗某贺帮助余旭尧办理各种注册手续,并保管营业执照、公章等证件,每次向财政申请补助、申报、验收时,余旭尧只需在各种材料收据上签名即可,全程自审、自批套取国家资金。 经法院查明,2009年至2012年,被告人黄凤清、大涌镇原农业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桂卑利用职务便利,使不符合补贴发放政策规定的余旭尧顺利骗领到各项种粮补贴资金119万多元、专项资金补贴126万元,共计245万多元。 除去农田平整费等费用外,黄凤清、黄桂平(时任大涌镇党委委员、人大副主席,主管农业工作)、李桂卑、余旭尧4人共同私分80万元,每人均占20万元。 2013年4月,4名被告人到市纪委归案,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并分别向市纪委退赃20万元共计80万元。 市第一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黄凤清、李桂卑因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获刑6年,并处没收各自财产5万元;黄桂平因受贿罪,获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余旭尧犯行贿罪,获刑5年,并处没收财产3万元。 社会人员上诉称不构成行贿罪被驳回 余旭尧提出上诉,他认为,本案由黄凤清等人操控安排,涉案国家补贴亦由黄凤清等人支配使用,其只从中获利20万元,并未向黄凤清等人行贿,不构成行贿罪。 他还同时提出,4人已退缴了非法获得的80万元,其余大部分国家补贴已投入到土地开发中,原审判决责令余旭尧退赔违法所得165万多元不当。 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查明,余旭尧等4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一审庭审时的供述均一致证实,涉案国家补贴主要由余旭尧领取和支配,黄凤清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余旭尧顺利骗领上述国家补贴,余旭尧事后给黄凤清等人贿送财物共计60万元,因此,余旭尧的行为构成行贿罪无疑。 关于原审判决责令余旭尧退赔165万多元不当的意见,经查,余旭尧将部分国家补贴投入到土地开发中,目的是为了应付相关部门的检查验收,以达到顺利骗得国家补贴的目的,其为此支出的款项属于犯罪成本,不应在其违法所得中扣除,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闻链接 近5年来市纪委查办10件涉农职务犯罪案 记者从市纪委了解到,2010年以来,市纪委查办涉及支农惠农专项资金职务犯罪案件10件10人,涉案金额310多万元。 这类案件一般涉案数额较大,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作案手段隐蔽,如神湾镇原农办主任欧日海,以他人种养场名义虚构申请事项,贪污专项资金49万元;神湾镇原副镇长骆敏华明知申请材料虚假,仍审批通过,致使国家资金流失40万元等。 这类犯罪的高发群体是分管农业的镇领导、农办主任等,主要发生在基层农办审批过程中,这也暴露涉农资金发放的多个问题。如,审批环节过于集中在基层农办部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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