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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刑满释放妻子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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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2 来源:中山日报 2015-08-12 第 7513 期 A7版 【收藏本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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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刚刑满释放,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财产。随后,刘女士又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8月11日,市中级法院通报了这起离婚纠纷的终审判决,由于刘女士不能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去向进行合理说明,判令她返还梁某财产分割补偿款4万元。 ■案情:丈夫刚释放妻子要离婚 梁某与刘女士在1994年结婚,同年生下了儿子。2010年12月6日,梁某犯贷款诈骗罪被抓获,后被判刑3年半。2014年5月28日,梁某刑满释放。但身为妻子的刘女士在去年6月13日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梁某、刘女士及其儿子是中山市某村村民,享有村级股份和经联社股份。在20年婚姻里,刘女士负责保管三人的存折。在执行梁某的财产时,刘女士将一家三口的分配款取出,将儿子名下的存款转存别处。在梁某羁押服刑期间,梁某与刘女士收取的2010年后的股份分配款共36万元。 ■焦点:36万元如何分割? 刘女士在法庭上哭诉称,梁某不仅赌博,还犯了罪。“我对这个人已经失望了,我坚决要离婚,我要拿回属于我的财产。” 但在提交证据时,刘女士提供的36万元的开支明细少了近10万元的具体去向。刘女士称,“这10万元都是用于家里的开支,而且儿子每天都问我拿零花钱。我经常要去医院看病,这些我都有证明的。”梁某则称,刘女士看病的证明都是假的,而且儿子也有股份的,给他零花钱应该拿他的分配款。“有6 万在她那里,我要拿回来。” ■终审:刘女士被判令返还4万元 市第一法院去年年底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对刘女士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但是,刘女士对近10万元的款项用途不能进行合理的说明,酌定刘女士返还梁某补偿款4万元。 刘女士不服判决,向市中院提起上诉。近日,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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