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前夫分得夫妻俩曾一起经营的红木加工厂,却没有支付此前拖欠的员工工伤赔偿款和货款,导致离异女子阿芳(化名)被列入失信人名单。阿芳起诉到法院要求前夫阿天支付赔偿款和货款并承担银行贷款的还款义务。这些债务是否该由前夫来承担?4月11日,记者了解到了该案的终审判决。 女子离婚后被列为失信人,起诉前夫要其还债 2016年底,阿芳和阿天因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破裂,婚姻走到尽头。两人离婚协议中约定,此前共同经营的红木加工场的经营权和石岐区一套房子归阿天所有,银行债务由阿天偿还。然而,双方的纠葛并没就此画上句号。 红木加工场此前有一名工人受伤致残,劳动部门2016年10月裁定红木加工场及投资人阿芳向该受伤工人支付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合计14.28万元。此外,红木加工场还曾在2014年拖欠了4万余元的货款。阿天离婚后拿到加工场经营权,并没有支付这些款项。 受伤工人和客户相继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并对案件强制执行,阿芳被列为失信人。2017年7月,阿芳支付了2万元给该工人,支付了货款和利息、诉讼费、律师费等合计5.4万元。随后,阿芳将阿天告上法庭,要求他来支付工人赔偿款、货款以及银行贷款。 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分别承担50% 阿芳认为,离婚后家具厂的经营权在阿天名下,该厂的相关债权债务应该由被告阿天承继,而且双方离婚时阿天承诺银行债务由他承担,但银行向阿芳追偿时,阿天却避而不见,拒绝还款。 为此,阿芳提供了双方的聊天记录,“离婚协议不外乎孩子抚养权、资产、债务这三样,资产给你,债务我来弄,厂我运作”,阿芳认为,这表明阿天承诺承担债务,双方也口头约定红木家具加工场的债务由阿天承担。 在法庭上,阿天则辩称红木家具加工场之前是双方共同经营,离婚协议对该厂的债权债务并没有约定,房子虽然是归他,但房子已经被阿芳卖了,阿芳只支付10万元处置款给他,其他款项由阿芳占有。 2017年11月,法院一审认定涉案款项属于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共同债务,双方各承担50%,判令被告阿天向阿芳支付因劳动纠纷产生的赔偿款1万元;支付货款纠纷产生的货款、利息、诉讼费、执行费共计27073.5元。阿芳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因在法定时间内未交二审案件受理费而被法院视为撤诉处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以案说法 夫妻债务若无特别约定,离婚后也应共同偿还 法院为何会判令双方各自承担50%的还款责任?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在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夫妻“共同偿还”的责任是连带的清偿责任,不论双方是否已经离婚,均得对共同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有的财产清偿。债权人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要求清偿债务的部分或全部,它不分夫妻应承担的份额,也不分先后顺序,夫妻任何一方应根据债权人的要求全部或部分承担债务,一方财产不足以清偿时,另一方负有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员工受伤以及红木家具加工场拖欠货款的事实都发生在阿芳、阿天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双方共同债务,在没有相关约定情况下,应由阿芳、阿天各承担一半费用。如今,阿芳已向受伤工人和供货商分别支付了20000元、54147元,因此阿天应分别向阿芳偿还10000元和27073.5元。 此外,关于两人在加工场经营期间向多家银行贷款的债务问题,由于涉及债权人的利益,最终的具体欠款数额、拖欠的利息等也不是由阿芳来主张。该三项银行的债务,应由相应的债权人主张,在相关债权人没有向法院主张相关债权的情况下,阿芳请求阿天承担银行债务的诉求,理据不足,法院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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